律师简介

  吴涛律师,法学学士,中共党员,现执业于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,执业以来先后大量办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、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。后结合自身特点和办案优势,专注刑事案件的研究,先后办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,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
  同时,吴涛律师热衷公益事业,系洛阳市教育局青年普法自愿者,洛阳市法学会青年普法自愿者,先后在洛阳市各个学校进行普法讲座数十场,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。

  吴涛律师秉承“以专业立身,以品质立世”的理念,坚守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”的原则,以良好的职业道德、严谨的工作态度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,得到了当事人、同行和办案人员的高度赞誉。

  亲办案例:

  第一部分:涉黑、暴力、财产刑犯罪

  1、杨某等四人故意杀人案: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所起作用相对较轻,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,判处有期徒刑10年(详见洛阳市中院(2016)豫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);

  2、姚某(第一被告人)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: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、聚众斗殴罪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,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姚某犯故意伤害罪、聚众斗殴罪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成立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后经上诉,二审法院改判为十年零九个月(详见洛阳市中院 (2014)洛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);

  3、赵某(第二被告人)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: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,认定被告人赵某在多起指控的犯罪中系从犯,经辩护律师沟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在赵某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情况下,一审法院撤销之前的缓刑,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(详见洛阳市中院 (2014)洛刑二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);

  4、毛某非法拘禁案:经辩护律师与被害人沟通,最终取得了被害人谅解,一审认定毛某系从犯、已取得谅解等因素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( 详见洛龙区法院(2015)洛龙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);

  5、胡某非法拘禁案: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,认定胡某有立功表现,在胡某系主犯的情况下,参照胡某已关押期限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(详见西工区法院 (2014)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);

  6、张某故意伤害案: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,认定胡某系自首,案件属于民间纠纷引起,在未取得谅解的情况下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(详见洛龙区法院(2016)豫0311刑初24号);

  7、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: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(详见西工区人民法院(2015)西刑初字第76号);

  第二部分:职务犯罪

  1、朱某滥用职权、受贿案: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(详见新安县检察院新检诉刑不诉(2015)2号);

  2、唐某贪污、受贿案:起诉意见书指控唐某贪污45166.5元,受贿38万元人民币,在审查起诉环节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,认定贪污45166.5元,受贿1万元人民币,并构成自首。审判阶段,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,判处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,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(详见洛宁法院(2015)宁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);

  3、段某等五人贪污案:经努力,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二年(详见西工区法院(2016)豫0303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);

  第三部分:未成年人犯罪

  1、周某盗窃案: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;

  2、侯某抢劫案:判处有期徒刑2年;

  3、李某抢劫案: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,缓刑二年;

  4、肖某故意伤害案: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;

  5、王某寻衅滋事案: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;

  6、许林林故意伤害、抢劫案: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;

  第四部分:强制隔离戒毒

  1、马某强制隔离戒毒案:改变行政处罚为社区戒毒;

  2、庞某强制隔离戒毒案:改变行政处罚为社区戒毒;

  3、乔某强制隔离戒毒案:改变行政处罚为社区戒毒;


擅长领域
  • 婚姻家庭
  • 继承
  • 劳动纠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吴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03*********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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